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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机动三轮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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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长春市机动三轮车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姜治莹
2013年12月11日
长春市机动三轮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三轮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及运输秩序,保障行车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三轮车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三轮车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以各种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辆。包括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电瓶三轮车以及装置其他动力的三轮车和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市容环卫、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机动三轮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三轮车禁止在下列区域内通行:
(一)三环路以内区域:西环城路—自立街—安庆路—东风大街—兴顺路—蔚山路—盛世大路—南环城路—生态大街—卫星路—东环城路—北环城路合围区域(含以上道路);
(二)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部分区域:净月大街(含)—福祉大街—生态大街—南四环路(含)—卫星路(含)合围区域;
(三)长春西客站周边部分区域:皓月大路—西四环路—富民大街—
自立街—西环城路合围区域;
(四)南四环路以北部分区域:南环城路—人民大街(含)—南四环路—前进大街合围区域。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需要对机动三轮车禁行范围作出调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禁行区域外划定机动三轮车限行的时限、道路和区域。具体限行的时限、道路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布。
因环卫等公益事业配置的专项作业机动三轮车,需要在禁行区域或者限行的时限、道路和区域内通行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驾驶机动三轮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员应当携带、悬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相应牌证;
(二)机动三轮车行驶时速最高不得超过三十公里;
(三)按照规定地点临时停放;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机动三轮车从事营运活动;
(二)在禁行区域或者限行的时限、道路和区域内驾驶机动三轮车;
(三)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点停放机动三轮车;
(四)利用机动三轮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活动;
(五)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应报废的机动三轮车;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公告目录以及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三轮车。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机动三轮车从事营运活动的,由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机动三轮车在禁行区域或者限行的时限、道路和区域内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三轮车驾驶人未携带、悬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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