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环卫保洁作业规范及质量标准
第一章城市保洁作业基本要求
第二章城市道路清扫和保洁
一、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二、作业时间
三、作业规范
四、清扫保洁质量标准
第三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一、生活垃圾收集
二、生活垃圾中转
三、生活垃圾运输
四、生活垃圾处理
第一章城市保洁作业基本要求
(一)城市保洁作业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原则和落实“为人民管理城市”的基本理念,做到文明、清洁、安全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保洁作业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城市保洁作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规范作业的管理制度,并有完整的作业和检查记录。并在工作中建立和完善人工保洁、机械冲刷、机扫保洁最佳组合保洁服务作业方式,充分发挥组团式作业优势,减轻保洁人员的劳动强度。
(三)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含机扫车司机、随车的人工辅助清扫人员)作业时必须穿统一的工作服(夜间穿反光背心),并保持着装干净、整洁,按规定统一佩证。
(四)清扫作业间隙,清扫工具摆放整齐,保洁车不影响交通,保洁产生的垃圾及时收集。
(五)非清扫时间原则上不得使用大扫把(除有较大污染情况),提倡推扫,严禁扬扫。
(六)保洁人员要根据本路段污染情况,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方式,主动避开行人和车流高峰,以免发生意外。在清扫和保洁作业时,清扫机动车道中央分隔栏路面时要注意安全,注意来往车辆。道路大面积污染需要集中清扫时,距清扫点来车方向近100m处设置醒目的警示牌。
(七)环卫各类作业车辆(机动车)出车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车况良好方可进行环卫作业。
(八)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洁作业车辆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高压冲洗车、机扫车、洒水车、清洗清扫车车尾应有反光标志(或加贴反光膜),作业时须亮警示灯,高压冲洗车和洒水车白天作业时,按规定播放提示音乐。夜间作业时还须开启示宽灯,关闭提示音乐。洒水车、高压冲洗车、清洗清扫车需在规定取水口取水。
(九)环卫专用车辆停车时必须紧靠路边停放,距公交车站50m内禁止停放,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十)户外保洁作业在当日预报最高气温高于35℃时,上午12:00至下午6:00停止户外作业。遇有大风、暴雨、冰雹等极端天气时,立即停止户外作业,保障保洁员人身安全。
第二章城市道路和主要公共场所清扫保洁
一、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一)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
(二)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
等级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
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商业网点较集中、站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
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居民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
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居住区街巷道路;
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二、作业时间
(一) 清扫作业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主次道路机动车道机械清扫作业每日不少于3次,人行道和附道人工清扫每日1次。
2、清扫完成时间:机扫作业每天3次,6:00-8:30,11:00-1
3:00,17:00-18:30,并根据道路卫生情况增加清扫次数;人工清扫作业每天1次,8:30前结束(10月1日-4月30日9:00前结束);
(二) 保洁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级、二级道路人工保洁作业8:30-24:00(5月1日-9月30日),9:00-23:00(10月1日-4月30日)。
2、三级道路人工保洁作业8:30-23:00(5月1日-9月30日),9:00-23:00(10月1日-4月30日)。(无路灯路段20:30结束保洁作业)。
2、根据道路污染情况,对重点污染时间段,公交始末站、重点转换点、沿街单位(商店)门前等加强保洁作业。15:00-16:00对污染严重路段可进行清扫作业。
(三) 高压冲刷次数和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清扫作业前,应先对路面进行高压冲刷,当路面出现较为严重的污染时,立即组织高压冲洗作业,并清除污物。
2、主次道路每日高压冲洗次为1次。作业时间为0点到4点。最低气温为2 ℃及以下时暂停冲洗作业。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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