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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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飞行事故的分类
第三章飞行事故的紧急处置
第四章飞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五章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失事的处置
附件调查飞行事故提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其所属单位调查处理飞行事故的主要依据。民航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条调查飞行事故,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广泛搜集材料,加以科学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得出正确结论。
第三条调查飞行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二章飞行事故的分类
第四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自飞行前开车时起,至飞行后关车时止,在此期间内发生:飞机损坏或机上人员伤亡,并符合本条例第五条所列事故情况之一者,称为飞行事故。飞机无损坏,又不是由于飞行操纵原因而发生的机上人员伤亡,不算飞行事故。凡飞机撞死地面人员,称为非常事故。
第五条根据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的程度,飞行事故划分为一等飞行事故、二等飞行事故、三等飞行事故。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等飞行事故:
(包括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
,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
、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在十天内死亡;
。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等飞行事故:
,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
、山区、沼泽区、森林中无法运出,但人员在十天内无死亡;
,但飞机没有严重损坏或报废。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等飞行事故:
,并且有一人或多人受重伤;
,人员无重伤;
,飞机基本完好。
注:飞机严重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超过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60%,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但飞机修复后性能达不到标准,不能正常参加生产、训练飞行。飞机损坏是指:飞机修复费用占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60%。
飞机基本完好是指:飞机完好或轻微损坏,其修复费用在同型新飞机现行价格的5%(不含)以下。人员重伤是指:
(1)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2)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内脏器官受伤;
(3)严重出血,神经、肌腱等损坏的裂伤;
(4)有三度的烧伤,或超过全身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烧伤。第六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中,发生严重威胁飞行安全,接近事故边缘者;或飞机、人员轻微损伤,其程度构不成等级飞行事故者,统称飞行事故征候。
①根据颁发该条例的通知,民航总局1956年颁发的《中国民航飞行事故等级及其调查、预防程序工作细则草案》自1990年6月16日起废止。——编者注
第七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中,发生飞机相撞,不论飞机损坏的架数多少,都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事故等级按飞机损坏和人员伤亡最严重者确定。
第三章飞行事故的紧急处置
第八条发生飞行事故,航站(或临时基地)飞行指挥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省(区)局值班首长;省(区)局值班首长应迅速报告地区管理局和当地空军,并视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军区和海上安全指挥部;地区管理局应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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