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党组是指党在省、市、县三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省、市、县三级党的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省、市、县三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省、市、县三级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省管、市管、县管国有企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应当由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工作建议,报党委常委会研究作出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报党委常委会研究作出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工作建议,报党委常委会研究作出决定;分党组的变更、撤销,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党组提出工作建议,报批准其设立的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不得因安排干部、解决干部职级实行党组书记和主要负责人分设。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因其他情况分设的,应报经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
工作任务较重、领导班子成员较多的单位,根据领导班子长远建设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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