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税款征收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税务登记”所列各项工作由登记人员完成。
设立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
一、对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确定其是否属于本单位负责登记的范围。属于的,根据下列条件确定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或办理税务登录:
(一)核发税务登记证
、经营的纳税人;
、经营的纳税人;
。
(二)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经营的纳税人;
、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
(三)办理税务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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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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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放《税务登记表》(DJ01-03)或《税务登录(报验登记)表》(DJ04)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DJ05),要求纳税人如实填报,告知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应填写表中相应内容,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件、资料:
(一)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纳税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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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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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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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二)核发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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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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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资料。
(三)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提供:
(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还需提供临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还需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还需提供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资料。
(四)办理税务登录的纳税人分不同情况提供相应证件、资料:
,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DJ06)、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经营的纳税人提供: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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