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机关体系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念和根据
使馆及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领事制度
第一节外交关系法概述
一、外交与外交关系
广义的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通过互设常驻使馆、派遣或接受特别使团、国家领导人访问、举行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狭义的外交关系,是指国家在对方领土内互设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外交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外交关系法的渊源
外交关系法的渊源,过去主要是国际习惯,二战后,签订了一些关于或涉及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其中主要有:
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和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1961年4月18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969年12月8日的《特别使团公约》
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犯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二、外交机关体系
一国借以与另一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保持和发展外交关系的各种机关统称为国家外交机关,包括国内的中央外交机关和驻外的外交代表机关.
一国国内的外交机关有: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一国派出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可分为两类:常设的外交代表机关和临时性的外交代表机关。
中央外交机关
外交部在外交关系上的职权主要有:负责执行政府关于外交政策的规定,处理一般外交业务,指导和监督驻外使领馆、特别使团和驻国际会议代表团的工作和活动,与外国使领馆、特别使团保持联系和进行谈判。
外交部长具体领导外交部门的工作并处理日常事务,如同国外代表团谈判、签定条约、参加国际会议等。外交部长在外交活动中代表国家而无须出示或提交全权证书,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外交代表机关
常设外交代表机关仅指一国派驻外国的使馆。在现代国际法中,常设外交代表机关还包括向国际组织派遣的常驻代表团。
临时外交代表机关,又称特别使团(节),是指一国派遣到他国或国际组织执行特定的临时外交任务的外交使团。这一类代表机关又可分为政治性使团和礼节性使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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