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
(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高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党委统一领导的职务犯罪综合防治工作格局中,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立足检察职能,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完善与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县级人民检察院未设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的,应当指定具体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具体负责和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他业务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开展工作,并结合本职业务作好相关预防工作,形成惩治和预防并重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规定;
(二)组织、协调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经验、方法;
(三)分析研究典型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向发案单位提出改进、防范建议;
(四)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
(五)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宣传教育;
(六)发现和处置预防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
(七)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社会查询;
(八)承办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事项。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主要收集以下信息:
(一)典型、重大职务犯罪个案或者类案资料;
(二)与工作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
(三)区域、行业、部门职务犯罪状况及防控职务犯罪的规定和做法;
(四)境外、国外相关信息、动态;
(五)其他与发现、控制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围绕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非规范职务行为,以及职务犯罪衍化的宏观和微观因素开展预防调查。
第八条开展预防调查,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者联合有关行业、部门、单位进行。上级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可以定期提出专题调查要求,组织下级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开展调查。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在预防调查中,应当注意发现并依照规定作好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等工作。
第十条预防调查结束后应当提交调查报告,并依据调查结果提出和制订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定期对职务犯罪发案情况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查明个案原因、症结,把握类案特点、规律,研究区域、行业职务犯罪状况,了解变化趋势。
第十二条开展犯罪分析,应当查阅有关案件卷宗、档案,向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旁听案件的法庭审理,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参与。
侦查部门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提供相关犯罪信息,为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开展犯罪分析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就犯罪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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