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
【摘要】物权请求权在民法上以其独特的性质和功能对物权起到保护作用,它不仅符合民法的基本性格,而且具有独立价值。物权请求权无论是在理论中还是在实践中都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它存在的根本价值在于对物权的保护。本文通过对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分析来论述它存在的意义,另外通过与侵权请求权的比较进而阐述物权请求权独立存在的价值。
中国论文网/5/view-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
一、学术界的观点
目前学术界有三种观点:一些学者认为,民法通则已将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妨害防止作为民事责任加以规定,在将来制定民法典时,继续民事责任的规制模式,不仅可以实现法典的体系和谐,而且在实践中也更具优越性。[1]不难看出这种主张认为物权请求权是完全可以被侵权请求权所容纳吸收的,侵犯物权的请求权也可称为侵权请求权。[2]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是存在明显区别的,两者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是无法互相取代的。物权受到侵害后,物权人应当先行使物权请求权,只有当物权请求权不足以保护时,才考虑行使侵权的请求权。[3]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如果把原物返还归属于侵权责任,便没有了物权,从而也就没有了物权的优先性发挥的余地,在物权遭受侵害或妨害以及存在着妨害之虞的领域内应认可物权请求权,所以,民事立法必须给绝对权配置绝对权请求权。[4]
二、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就狭义而言,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
首先,物权请求权不是救济权。一般认为,救济权在权利遭到侵害或者有侵害的危险时必然产生,这是一种误解。救济权只有在原权利发生转化时才能产生,而物权请求权显然不同于救济权,在物权遭到侵害之时或者有侵害的危险时,物权还没有完成转化,此时还不能谈物权请求权是救济权的问题。
其次,物权请求权不同于债权。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的一种,但不是债权。债权与请求权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受领债务人的给付,有效的受领给付,是债权的本质所在。”[5]而请求权乃权利之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因此,债权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一种表现,而非债权本身。由此可见,债权说的立论基础是错误的。
再次,物权请求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独立权利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既不同于物权本身也不同于债权,将其归结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这样的做法值得商榷。单凭“物权请求权不同于债权”和“物权请求权也不同于物权”这样两个否定的前提,从逻辑学的角度是无法推论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这样一项肯定结论的。
所以要探讨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关系,就不能脱离请求权与其基础权利的关系,并比较债权请求权与债权由基础权利(如物权、债权等)而发生,必先有基础权利之存在而后始有请求权之可言。”[6] “请求权乃权利之表现”[7]不但如此,请求权还体现基础权利的性质和特征。如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完全是由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来表现的。鉴于请求权由基础权利而发生,是基础权利的表现,具有体现基础权利之性质与特征,应将请求权作为基础权利。
三、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在很多方面是不同的。例如,前者依附的基础权利是物权
试论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