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强迫性劳工
一、目的
二、范围
三、原则
目的
制定政策,禁止强迫性劳工行为,以加强社会责任,确保符合要求。
范围
公司的所有员工依法享有自由成立和参加工会、参与集体谈判权利的一切行为。
原则
契约束缚及抵债劳动–工厂不得使员工对工厂负有任何债务(不管是招聘费和/或贷款);未经员工同意,工厂不
得在招聘时或雇佣期间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身份证、社保卡、驾驶证)来限制员工离开工厂和/
或解除雇佣关系。
行动自由–不得限制员工在工作场所进行合理的行动(如,休息、去洗手间、饮水等)。保安人员不得限制员工
的行动或强迫员工工作。
监狱劳工–监狱劳工是指由政府或军队监禁的人员完成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雇用监狱劳工。
原则
只要员工提供合理的通知,便允许员工离职。
工厂允许员工在合理情况下(例如个人或家庭紧急事
件)离开工厂而无须受罚。不强行阻止或拖延员工离
开工厂。
员工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终止雇佣关系而
无须受到经济上或其它方式的惩罚。
所有加班工作均出于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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