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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水移〔2003〕11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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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水移〔2003〕113号
(2003年3月24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直属水库(含水电站,下同)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和财政部《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1985年底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以下简称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条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由水利部归口管理、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水利部负责拟定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批和总结验收的终验;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负责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审批年度计划,审核下达预算。
水利部可委托流域机构负责流域内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省规划的审核上报、组织实施和总结验收的初验;省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报、下达年度计划和预算。
第四条规划制订应科学合理,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规划按照水利部印发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及总体规划工作大纲》要求编制。
第六条规划编制工作在地方政府组织协调和移民群众参与的基础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规划由省级移民管理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水利部审批。
第八条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规划内的具体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由省级移民管理部门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验收。
项目应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并按照审批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进行实施。
第十条为便于项目管理,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的小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田水利等项目,可以乡或村为单位捆绑成为一个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责任主体一般应为项目法人,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责任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运营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分别对项目实施和实施完成后的运营管理负责。
第十二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项目应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
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报要求由省级移民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库区建设基金投资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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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