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目的
保证灭火器材的完好,确保初期火灾的及时扑救。
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移动式灭火器材的管理。
职责
安全环保部负责灭火器材的监督管理安全环保处负责灭火器材的监督管理。
各单位负责辖区内灭火器材的申报、配置和日常管理。
4 定义
5 工作程序
各单位按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材;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灭火器材的配置执行“三同时”原则。
灭火器材应固定摆放,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室外手提式灭火器统一放入器材箱;器材箱内整洁、无杂物。
灭火器材管理责任到人,落实日巡查与月检查,每月检查情况在《消防器材检查表》上标明,检查人签名确认。
各单位不得挪用、拆卸、损坏、丢失灭火器材;不同种类的灭火器材不得混放。
新购置灭火器自出厂之日起,正常使用期为5年;到期灭火器必须统一处理,不得随意放空药剂。
各单位灭火器材到期更换,需报安全环保部备案需报安全环保处备案。购买灭火器材应向有专业资质的灭火器材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购买。使用灭火器材,需向安全环保部书面说明使用原因需向安全环保处书面说明使用原因,然后进行购买补充。
安全环保部对各单位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环保处对各单位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违反上述规定按公司《三基及岗检工作管理细则》进行考核。
6 相关文件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达标规定》
《三基及岗检工作管理细则》
《消防管理考核规定》
7 相关记录
《防火档案》
8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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