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延長服務》辦理流程
承辦單位:人事室退撫保險組(第三組)。
承辦人:蔣禮豪(1031126修)
聯絡電話:3366-5954
申辦時間:各系(科)所教授、副教授年齡屆滿65歲之月份,或屆滿延長服務之期限,為當年6月至11月者,應於4月底前送交人事室彙提校教評會審議。又為當年12月至次年5月者,應於10月底前送交人事室彙提校教評會審議。
依據法令: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
注意事項:
1 教授、副教授年滿65歲者,除其屆滿限齡之日適在學期中者,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延長服務至該學期終了外,以不延長服務為原則。
2 教授、副教授已達應即退休年齡,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著有學術聲望,符合規定條件而有繼續服務意願者,得由服務學校系(科)所主動逐年檢討提經系(科)所、院及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准予延長服務,當事人不得自行要求延長服務。
3. 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期間得兼任行政職務。
4. 教授延長服務,第一次自年滿65歲之次月起延長服務至屆滿66歲之學期終了,第2次以後,每次延長服務期限不得逾一年,至多延長至屆滿70歲之當學期終了止。副教授延長服務至多延長服務至屆滿66歲當學期終了止。
作業流程:
<<作業流程>>
本室清查符合延長服務名冊,發函告知各系所
曾任以下職務者,經系(所)評估後得逕提校教評會:
中央研究院院士
國家講座主持人
國內外大學講座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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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科)所主動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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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經系(科)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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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經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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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人事室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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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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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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