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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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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强奸罪
课题研究成员:
孙红俊,许佩琰,拉珍,林小巧
侵犯性的决定权的犯罪之——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例一:
2011年6月8日晚11点,河南新密市,15岁男孩杨小强(化名)被李卫星(化名)持刀夹持“非礼”长达5个小时。家人报案后,新密市公安局青屏街派出所办案民警杨朝军称李卫星不构成犯罪,只能根据现有法律对该男子实施拘留15天的处罚。
案例二:
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北京,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18周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实施“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此后,李军报案,第二天,张华被抓。
2010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华提起公诉。
经过审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张华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张华赔偿给李军2万元。鉴于张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同是男性“强奸”男性,为什么有不一样的审判?大家觉得男性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性侵害犯罪模式
男女模式、女男模式
男男模式、女女模式
我国保护男性性侵害过程:
流氓罪: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我们认为,流氓罪包含了对男性性侵害的保护,可是1997年取消了流氓罪,男性性权利再也没有法律的保护。
域外强奸罪对象的认定
德国:1998年,强迫“妇女”改为强迫“他人”。
法国:1994年,将强奸罪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
意大利:现行刑法“609条-2性暴力”将受害者规定为“他人”。
台湾:《妨碍性自主罪章》将“妇女”改为“男女”。
陈兴良教授:
婚内强奸及其犯罪化存在有没有、能不能和应不应三个层次的问题,婚内强奸不能按照现行刑法认定为强奸罪,而应当在立法上予以犯罪化。
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能与不能:
第一,“奸”的含义。奸的含义应指婚外性行为,婚内强奸如果构成强奸罪的观点,超出了“奸”的文字含义,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妇女”的含义。这涉及了法解释学的基本原理,就是体系解释。在对“妇女”一词做解释的时候应联系到“奸"字是指婚外性行为,因而势必推导出应对”妇女“进行限制解释的结论,使之与强奸的含义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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