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法律规范的非正式解释及司法审查
摘要:当具有法律解释权的机关未对法律规范作出解释,或者作出的法律解释过于原则化时,行政执法就出现法律解释空缺的问题。在此情况下,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效率,无解释权的行政执法主体通常需要以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范作出非正式的解释并运用于执法。无法律解释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中对法律规范所作的非正式解释只是对它在性质上的一种基本定位,它绝不是有权解释,而只属于一种不同于一般学者或公民的学理解释。行政执法主体的非正式解释对行政执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是否合法与合理的问题,需要加以控制与监督。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对行政执法主体的非正式解释进行合法与合理性的司法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司法处理。
关键词:行政执法主体法律规范非正式解释司法审查
法理学认为,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含义、内容和适用所作的说明。法律解释按照解释权限划分,包括“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是指有法定法律解释权的机关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三种基本类型,其与被解释的法律文本具有同等的普遍约束力。非正式解释是指不具备法律解释权的人或组织根据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相关惯例,对法律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理解和分析说明。学理解释不是有权机关的解释,它只有说服力而没有约束力。
一、行政执法主体非正式解释的作用
在行政执法领域,当法律规范缺乏正式解释时,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行政执法主体不能不针对个案的处理进行一定的非正式解释,如果解释内容和方法正确,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就能在行政执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执法主体对个案执法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涵义不明、如何适用不明的问题,主要源于法律规范所设定的事实要件在内容确定性方面较为抽象与模糊,如“公共利益”、“情节严重”、“有伤风化”等概念。因此,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允许也需要行政执法主体根据个案实际做出明确判断和决定。
。立法不可能包罗万象,有权机关的法律解释也不可能巨细靡遗。面对社会方方面面的法律规范,有法律解释权的机关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对某些法律规范未作解释,或者解释过于原则的情况。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中的非正式解释能适当弥补有权机关法律解释的空缺点,使尚无正式解释的法律规范能及时适用于现实生活。
,降低社会成本。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法律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必须遵循有权机关的正式解释,但从行政执法主体的角度来讲,凡个案处理如果都必须请示并等待正式的立法解释或行政解释,必然是等待周期漫长,工作量大,成本较高。因此,尽管行政执法主体的非正式解释属于无权解释,但对于在行政执法中保障行政效率,降低社会成本方面是具有不可抹杀的积极作用的。
二、行政执法主体非正式解释存在的问题
。任何解释主体进行的法律解释活动都是在建立在其本身对解释对象的认识和价值判断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的非正式解释往往会受其执法地位的影响而作出偏向自身立场的解释,结果可能使解释的内容背离法律规范的本意和价值取向,对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
。正式法律解释的做出都是依据明确的权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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