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
2011年1月1日,原告王XX以自己及其夫李XX的名义,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订购协议》(以下简称订购协议)一份,约定:王XX和李XX作为乙方向A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交付定金5万元,订购甲方的中山市五桂山189号XX花园1幢803室住宅一套,,销售单价7720元/平方米;
双方约定:乙方若在甲方通知的签约日前选择放弃已取得的物业购买权,或者到期不签约,5万元定金不退还;甲方若在签约日前将该房屋转售他人,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当日A公司开具收据,言明收到王XX和李XX定金5万元,并通知王XX和李XX于1月25日至A公司处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
2月7日,王XX向A公司提交一份书面意见,内容是:“本人于2011年2月7日与A公司签约时,要求所购房屋的装修标准与样板房一致,删除合同附件二中‘样板房仅供参考,A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字样,A公司不能予明确答复,需另择日签约。”A公司销售副经理张某在该书面意见上注明:“该客户意见已收到。”
2月9日,A公司通知王XX ,因其未按约定于1月25日至A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已违反订购协议之约定,特将原协议项下的定金没收。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后协商未果,王XX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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