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实用法学(公安行政法).doc公安实用法学学习提要
(公安行政法)
公安行政处罚
一、公安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公安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公安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公安行政处罚的内容是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范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
(三)公安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公安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等。
二、公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方式
(一) 申诫罚
申诫罚,是公安机关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相对人的谴责和告诫。它是既有教育性质又有强制性质的最轻微的一种行政处罚。
申诫罚是影响被处罚人声誉的一种行政处罚。即对被处罚人精神上的惩戒,不涉及被处罚人的实体权利。实施申诫罚的目的在于使被处罚人在思想上引起注意和警戒,以后不再违法。
申诫罚是一种独立的行政处罚,其主要形式是警告。警告,必须是要式的行政行为,实施警告的处罚必须作出书面裁决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
(二)财产罚
财产罚,是公安机关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依法强制其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行政处罚。
财产罚是一种经济上的制裁。其主要方式是罚款和没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行为罚
行为罚,是公安机关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限制或者剥夺其实施某种特定行为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
。由于行为罚是对违法行为人某种特定行为的资格的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受到了处罚也就失去某种特定行为能力,所以,行为罚又称能力罚。
其主要方式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
(四)人身罚
人身罚,是公安机关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依法短期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所以,人身罚又称为自由罚。
人身罚的主要方式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行政处罚中最重的一种处罚。
人身罚只能由法律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三、公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处罚。
合法原则还包括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二)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也称作合理处罚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恰当的处罚。
对于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对于有较严重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屡教不改的,可以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各个环节,包括处罚主体、处罚对象、内容、程序、形式、结果都应向社会公开,适用的法律公开。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公安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公安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公安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在现场所实施的裁决程序。这种程序具有简便易行、及时、迅速、方便群众的特点。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
①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无须进一步调查取证
②有法定依据,即法律、法规、规章对该违法行为及处罚有明确规定
③处罚较轻,即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简易程序的基本内容
①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②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说明理由和处罚依据
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向被处罚人交付
⑤向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2、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又称一般程序,是指查处行政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通常适用的程序。其基本内容有:
①立案
②调查取证
③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
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④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和送达
处罚结果还应告知被侵害人。被处罚人或者被侵害人如不服裁决,应告知可以依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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