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
第三届会议
教科文组织总部,第II会议厅
2010年6月22--24日
临时议程项目11:
审议各选举组的委员会席位数的上限问题
需作出的决定:第6段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在第一届会议(2006年6月27--29日)上通过了其《议事规则》。依照《议事规则》第13条第2款第(ii)项的规定,委员会的24个席位应根据各选举组缔约国的数目按比例分配。大会决定,经分配后,每个选举组至少应拥有三个席位,虽然如此,大会仍然留有这样的可能性,即在第13条第2款增加一项,确定分配给每个选举组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席位数的上限。因此大会决定下一届常会将重新审议这一问题,并确定这一项规定将以简单多数通过( 3号决议)。
2. 2006年11月9日在随后的届会上(第一届特别会议),大会再次决定在下一届常会上审议席位数的上限问题,并重申如果就此事项做出决定,将由简单多数通过( 3号决议)。
3. 在大会的第二届会议期间(2008年6月16--19日),公约的缔约国已达93个。 9B号决议,决定在其下一届常会上审议席位的上限问题,并确定如果就此事项做出决定,将由简单多数通过,该项目应列入议程并在委员会选举之前审查。24个席位在各选举组中按比例分配的情况如下。
选举组
缔约 位
I
11
%
II
16
%
III
20
%
IV
13
%
V(a)
21
%
V(b)
12
%
总计
93
100%
24
4. 截至2010年6月24日,共有123个公约缔约位分配情况如下:
选举组
缔约 位
I
15
%
II
21
%
III
25
%
IV
21
%
V(a)
26
%
V(b)
15
%
总计
123
100%
24
5. 上表所列的数字表明,根据缔约位之后,所有选举组均至少占三个席位。大会可考虑认定其第一届会议所通过的《议事规则》对于保证公平地理代表性已作了充分的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