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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渎职案件恶劣社会影响的司法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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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渎职案件恶劣社会影响的司法认定.doc探索渎职案件恶劣社会影响的司法认定
渎职案件恶劣社会影响的司法认定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渎职案件恶劣社会影响的司法认定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渎职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要:“恶劣社会影响”是渎职犯罪造成的非物质性损失。反渎实践中,在认定某个损害后果是否属于“恶劣社会影响”时,应当考虑该影响的社会危害程度、受害者的广泛性、因果关系等综合因素。一个渎职行为可以引发“隐性严重后果”、媒体负面报道、群众缠访闹访等各种“恶劣社会影响”,需要通过实践不断丰富和总结。
关键词:渎职犯罪;损害后果;恶劣社会影响;司法认定
随着两高2012年《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渎职案件解释(一)》)的出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1]中的“物质性重大损失”已非常量化,而“非物质性重大损失”仍停留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抽象层面,给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犯罪造成困扰,甚至造成一些渎职行为的非犯罪化处理。
渎职犯罪造成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表面上是一个主观评价的标准,其实它是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评价基础的,是一个主观见诸客观的认识、评价过程。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人们普遍希望有个标准,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执法中又确实需要一个执行参照。[2]可以说,“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已成为反渎职司法实践中亟须解决的理由。
一、认定“恶劣社会影响”的几个考虑因素
1987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作出规定理由的答复》第一条指出:“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这两类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二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只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不宜以此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在实践中,因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所造成的严重损失,既有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也有的还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其中,有些是不能仅仅用经济数额来衡量的。,,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作具体分析,认定是否构成犯罪。”这一答复虽然早在刑法修改之前作出,但对于我们具体认定“恶劣社会影响”仍具有指导作用。
两高2012年《渎职案件解释(一)》将“恶劣的社会影响”作为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正说明了
“恶劣社会影响”作为一种非物质性损害后果,具有与“造成死亡、重伤”等有形伤害同等的社会危害性。
在司法实践中,当以某种渎职行为因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需要入罪时,首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该社会影响是否真的达到“恶劣”的程度,要考虑该社会影响是否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是否需要用刑法予以规制,这也就是刑法作用上的“该当性”、“应受刑法处罚性”理由。
其次,应当充分考虑渎职行为的严重程度,尤其是受害者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广泛性。“广泛性”是考量渎职行为严重程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既然这里要讨论的是恶劣的“社会影响”,就必须考虑渎职行为损害后果的“社会广泛性”。能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渎职行为,必定在行为人、行为时间和地点、行为手段方式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和严重性,且受害者往往不是单个个体。如果一个渎职行为只是一个普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时疏忽的过失行为,且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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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 文件大小56 KB
  • 时间2018-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