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十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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