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权利冲突与法律权利冲突之区别
——兼与张翔博士商榷
作者:马岭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出处: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总第116期)
内容摘要:宪法权利冲突不是发生在个人之间、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解决的冲突,而是作为“人”的基本需要所产生的人性自我冲突。法律权利冲突包括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的权利冲突:前者是指立法者在将抽象的宪法权利变成具体的法律权利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各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后者是指法官在个案中面对具体的法律权利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的冲突。在违宪审查中并不涉及权利冲突问题,它只反映权利与权力或权力与权力的冲突。
关键词:宪法权利冲突;律权利冲突;违宪审查
正文:
“权利冲突”问题是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宪法学者在谈论这一话题时,往往把“权利冲突”等同于“宪法权利冲突”(或“基本权利冲突”)。①笔者认为,“权利冲突”与“宪法权利冲突”(或“基本权利冲突”)不是一个概念,两者之间是有差别的,明确区分这种差别也是有意义的。
一、宪法权利冲突
立宪者在宪法中肯定的权利有许多,这些权利之间是否会发生冲突,发生什么样的冲突,在什么意义上发生冲突?也就是说,当人民制定宪法时,他们是怎么考虑自己的这些权利的?首先,他们肯定自己要享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等地享有这些权利,禁止特权。在宪法关系中有国家权力与个人宪法权利的关系,也有个人宪法权利之间的关系,但前者的冲突不是权利冲突(权利冲突是权利与权利的冲突),后者才是。在论述宪法基本权利的冲突时,我们不要忘记宪法基本权利的对立面主要是国家权力,而不是其他的基本权利,尤其在中国现阶段。
宪法中的权利大多具有一定的原则性,其具体的界限通常在法律规范中,宪法最多只提供一个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如“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笔者认为,个人之间可能发生的权利冲突应当是一种具体的法律权利冲突,而不是抽象的宪法权利冲突。在权利领域内,宪法主要是解决作为共同体中的个人应该享有什么权利,而法律的任务主要是为实现这些权利创造条件。因此,同样是权利冲突,宪法面临的权利冲突与法律面临的权利冲突是不一样的,应当说后者在实际生活中更常见,也更具有现实性,而宪法权利冲突可能是一个与现实生活有相对距离的问题。那么,宪法权利冲突究竟是指什么?张翔博士在《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发表的《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结构与解决模式》一文(以下简称
“张文”)认为:“基本权利冲突是指数个主体的基本权利相互对立,即一个主体在行使基本权利时会侵害另一个主体的基本权利。”这是值得商榷的。②笔者认为,宪法权利冲突从根本上说,是作为“人”的各种基本需要之间的冲突,是人性本身所导致的冲突。我们在自己的各种需要面前往往处于一种顾此失彼的尴尬境地:如果我们只需要劳动权而不需要表达自由,我们就很可能成为劳动的工具;如果我们把言论自由看得比名誉、隐私等人格权更重要,就会因为尊严没有保障而生活在痛苦之中;如果我们认为游行示威的权利高于人身权,就可能放纵自己的行为出现暴力伤害;如果我们认为宗教自由是至高无上的,那么其他的权利和自由就可能因为居于其下而受到侵害甚至被剥夺。因此,宪法权利之间的冲突不是张三与李四的冲突,不是具体的甲和乙之间的“言论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冲突”,不是某个人或某群人“游行示威自由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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