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运行中的法效力与体系问题探析
摘要:法运行的实践表明我国立法与司法环节存在脱节现象,即立法注重法律文本的结构完整和数量化;而司法过程则是寻求完整规则制度体系的过程,法律适用将超出法典文本和现行正式法渊。这样造成立法缺失了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立法满足不了司法实践实际需要。因此,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完善的立法,司法适用的法律体系倾向决定着立法由多元到统一的必然取向。
关键词:法律适用;多元立法;法律体系;法效力位阶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4-0175-02
法的运行包含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等系列法律活动,本文基于屈亮诉西安康佳公司①的案例实证分析,探究法运行中的立法、司法两个环节的特性现状,比对立法与司法的运行关系,以及指明立法的多元到统一的取向。
一、我国司法法律适用的特点及问题
司法是法律适用的过程,司法的依据来自立法制定和认可的法律。然而,司法中的法律适用并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整体适用,而是取择法律文件中相关条款而组成的规则体系、制度体系及涉及法律关系中的行为制度组成的体系的适用。司法并不重视法律文件的多与少以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位阶,而是关注法律纠纷涉及的有效行为体系规范。屈亮诉西安康佳公司中,并不是对《民法通则》的整体适用,也不是仅对《民法通则》中的条款适用,实际上是对涉及行为的法律规则组成的制度体系的适用。本案适用了《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陕西省、西安市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这些规则组成完整的规则制度体系,将案件涉及的行为进行了全面规制。如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是一个环节、过程的有机系统体现,它要满足侵权构成要件、证据举证、损害事实与结果认定、赔偿标准确定、执行结果等一系列相关行为的规制。
另一方面,司法中的法律适用表明法律体系不仅是制定法、成文法规定的行为规范的适用,它包括了实质存在并有效的事实行为规范的适用。也就是说,司法中法律适用可能超出制定法明确确定的行为规范的范围。正如,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所认为的,我们不是在制定法律而是在发现法律,立法机关制定、认可的法律仅是一部分实在的法律,这些制定法律仅调整一部分重要的法律。真实的法律是活的法,是制定法和实在法的整合。司法法律适用的特性说明了,司法适用取向于活的法,即法律体系的完整、法律规制的系统化,而不仅限于法律法典化取向的制定法、成文法。屈亮诉西安康佳公司一案中,在涉及屈亮的赔偿问题上,法院更多依据的是实在法、活的法,如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的认定需要有正式发票,收款收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赔偿数额的正式依据;护理费的赔偿标准则按照2009年度西安市护工人员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800元/月,而这一标准并非法律规定;在残疾赔偿金的认定上,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西安市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依据,认定残疾赔偿金为56516元。认定依据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并非法律而是司法解释,我国虽然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权,但并未对司法解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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