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经济法效益的价值取向.docx质疑经济法效益的价值取向
内容摘要:经济法价值取向的主流观点是效益价值取向,但对此观点却缺乏严谨的论证,本文从分析“经济法价值取向”和“效益”的概念出发,进而对“效益的价值取向”加以剖析,以论证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并非效益,最后提出经济法真正的价值取向——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即经济的“自由”或“民主”。①
关键词:经济法,效益价值取向,经济自由(民主)
在当下经济法学界,经济法价值取向的主流观点是效益。但该观点存在很多值得溪商榷之处。本文拟对效益价值取向提出质ǘ疑,并提出经济法真正的价值取向——维汊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即经济的“自由”或“民主”。
一、对“经济法价值取向锾”和“效益”的理解
如果我们论证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效益,那么首先就要明箸确“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什么,效益价簇值取向中的“效益”的含义是指什么,这魏是论证该命题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本文对
经济法效益的价值取向批判的逻辑起点。盔
:(1┚)经济法的宗旨和目标;(2)经济法的陷自身价值;即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λ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3)经济法的评洱价准则,即在不同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Х依据什么标准取舍。[1]
那么“效忖益”怎样理解?效益本为经济学之概念,是指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其中投入包苓括交易成本、资源耗费、权利配置费用等全部消耗,产出通常是指有效产品。经济援学上的效益概念被借用到法学中来,其含‰义在法学界也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强调泻其经济效益成分,也有学者强调其社会效⒆益成分。其中主流的观点倾向于认为:作矩为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的效益是社会的整庙体效益。[2]那么要了解“社会整体效吐益”,就得理解其中的“社会”指的是什追么。社会的概念极其复杂,自孔德开创社会学以来对社会的认识一直就有两大传统荞:唯实论和唯名论。实证社会学派认为社漉会是一个抽象于具体个人而存在的客观实铽体,它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社会一经产赵生就成为与个人不同的更高的独立层次。而人文主义社会学派认为社会只是一种假象,它不过是由于具体的人的相互联系而
组成,因此更应该注重个人的研究。而当栀今对社会的认识正趋于上述两种传统的融蒺合。我国社会学创始人费孝通在总结其一笥生的学术研究时就指出社会的确是一个实悸体,但个人是这个实体活的载体,是可以发生主观作用的实体,社会和个人是相互座配合的永远不能分离的实体。[3]笔者θ认为这是对社会最好的注释。
二、对敖经济法以效益为价值取向的检讨
何为效益价值取向?“效益”论者普遍认为就鼙是以“效益”为经济法追求的目标,经济黏法本身的价值也是为了“效益”服务,在讼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冲突时,以社会系效益优先。依据本文对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绋分析的思路,也即是“效益”体现了经济沙法价值取向的三层含义。但是事实上“效益”不仅未能体现这三层含义,而且还为箧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埋下了隐患。
(备一)效益价值取向不能体现经济法的目标
“经济法的目标是指经济法应满足社会樊人的某类特定需要的目标。依此定义,经济法的目标具有如下性质。
第一,经桅济法的目标具有具体性。它是具体的而非始高度抽象的社会需要。
第二,可实现罴性,即现实性。经济法的目标是可以实现锊的。通过完善立法、执法,司法救济以及蜃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是可以实现立法者预期的价值目标的。”[4]
从经济法仁的目标的涵义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目标是满足一种很具体的“社会人的某类特定需呗要”,是人们创立经济法的初衷和所需要塞实现的最直接的目的。那么经济法的目标倏究竟是什么?这就需要从经济法产生的背眈景谈起。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机制存在着缺陷,即经济机制的自暹我协调和恢复等机能有限。若任其自发作冀用将导致种种弊端,如市场失灵、市场垄ゆ断、市场失衡等等。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不可能达到经济的理想状态;而要克服谊市场机制的缺陷,解决市场机制在经济发芸展中的一些无力解决的问题,就必须由社会的代表者——国家采取措施,以克服市泫场失灵,实现市场的良性运行。然而,现柘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证明,由于非权力帛行政职能的日益增多、行政手段的逐渐增
大,在政府或国家干预经济与社会的过程Л中,导致了官僚主义行为以及滥用干预权〕力行为频繁出现,同样严重地影响了经济的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这就是我们必须疳要面对的另一个问题:国家干预的失败。桫这时,市场为了保护自己,反过来又要干κ预政府。于是,为了克服市场的失灵和国家干预的失败,一个与以往法律部门都不拖同的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便应运而生夕了。所以,从经济法的产生机制来看,无趑论是引入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还是市场反搪过来要求干预政府,这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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