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济学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doc山东经济学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法律事务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各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学校对外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有关事项及专项法律事务。包括学校重大决策的制定、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诉讼、仲裁案件及有关法律争议的处理及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学校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进行法律审查。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单位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明确1-2名承办人,具体负责处理相关事宜,并且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承办人工作的监督,维护学校的权益。
第五条未经学校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院长授权委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学校部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法律事务。
第六条学校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和协议,必须经法律事务室审查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包括学校合同专用章)正式签订。
第七条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许可证书、银行资信证明等能够证明其身份、资信的有关文件,必要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条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应当约定由学校所在地的仲裁机构(即济南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管辖并判决。
第九条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及其他重要协议,法律事务室应参与可行性研究、谈判及签约活动,协助论证把关。
第十条合同承办单位发现签约时的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学校造成损害时,应当及时告知法律事务室,并在其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主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后,必须及时告知法律事务室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案件发生后,由发生案件的部门、单位牵头,法律事务室协助进行处理。发案单位应当认真收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法律事务室工作人员有权查阅涉案材料及相关文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或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案件终结后,办案单位应当对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办理结果做出分析,向法律事务室报告并报学校备查。
第十三条遇有复杂疑难案件,法律事务室负责外聘专业律师及其他相关法律专家等人员协同处理,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各部门、单位遇到法律问题时,应当首先向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批转由法律事务室处理的,法律事务室应当及时提出法律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部门、单位向法律事务室进行法律咨询或需要法律事务室对有关合同、协议出具审查意见时,应当提交所涉法律问题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及相应的电子版文件,其中一份由法律事务室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法律事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 年5 月10日起施行。
附:法律事务审批表
法律事务审批表
单位:
法律事务
对方当事人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日期:
法律事务室意见
签字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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