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与驾驶员管理办法.doc公务用车与驾驶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公务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根据区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经部务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区委组织部所有公务用车和驾驶员归口部办
公室统一管理。
二、在确保部领导用车的前提下,各科室工作人员用车须先报告部办公室,由部办公室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安排用车。除部领导外,其他人员不得直接向司机派车。
三、实行定人定车驾驶与保养,不得随意转由他人
驾驶。本部车辆一般不向外出借,如特殊情况确需出借的,须经部办公室同意并报副部长批准后方可出借。出借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借车单位负担,且车辆和驾驶员不得分离。
四、在市外省内出差办事、开会,经部长批准后,
由部办公室安排用车;到省外出差,原则上一律不安排用车。遇婚丧、生病住院、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须经部长同意后由部办公室安排。私人用车原则上仅限长沙市区内,出市区的须经主管副部长同意,往返路程超过100公里的,由用车人承担汽油费和路桥费。
五、驾驶员要全心全意做好服务工作,遵守交通法
规和机关大院的管理规定,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不准酒后驾车;不准患病或过度疲劳时驾车;不准擅自出车或擅自带学徒驾车;不准穿拖鞋驾车;不准超速、违章驾车;不准将车辆私自借给别人使用。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全部责任。
六、车辆实行定点加油、维修保养与保险。车辆日
常用品由部办公室统一购置。驾驶员不出车时原则上要求在办公室待命,并协助做好有关内务工作。
七、驾驶员(临时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严格按
区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中共长沙市岳麓区委组织部
200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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