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老鼠仓”的法律规制
“老鼠仓”的法律规制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老鼠仓”的法律规制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基金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金将该证券拉升到高位后,又让自己或其关系户的证券率先卖出获利,而机构和散户的资金甚至可能因此被套牢。由于这些个人账户大多隐秘,比基金资金跑得更快,偷食基金盈利,因而被形象地称为基金“老鼠仓”。有业界人士评论说,韩刚的获刑没有起到敲响警钟的作用,反而告诉大家证券基金的违法成本很低,一年的时间太短,再从处罚力度看
【摘要】基金管理公司的“老鼠仓”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老鼠仓”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无形中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如何能使“老鼠仓”行为能够得到良好的规制,最终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就需要合理科学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老鼠仓;法律规制;证券投资基金
韩刚,2001年7月进入长城基金,历任研究员、长城久富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2009年1月6日至2009年9月22日担任长城久富基金经理。 2009年1月6日韩刚担任久富基金经理起至违法行为发现的时间2009年8月21日,韩刚利用职务便利及所获取的基金投资决策信息,与妻子史某等人通过X络下单的方式,共同操作韩刚表妹王某于招商证券深圳沙头角金融路营业部开立的同名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或与韩刚管理的久富基金同步买入并先于或与久富基金同步卖出相关个股。或在久富基金建仓阶段买卖相关个股,涉及“金马集团”、“宁波华翔”、“澳洋科技”、“江南高纤”等股票15只,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公布施行后至8月21日期间,前述交易涉及“金马集团”等股票14只。这是中国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做出公开判决,38岁的基金经理韩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
一、“老鼠仓”理由的提出
所谓基金“老鼠仓”,是指基金管理者在运用基金资金大量买入某种证券之前先用自己或其关系户或者关系户的关系户,以下统称为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基金资金将该证券拉升到高位后,又让自己或其关系户的证券率先卖出获利,而机构和散户的资金甚至可能因此被套牢。由于这些个人账户大多隐秘,比基金资金跑得更快,偷食基金盈利,因而被形象地称为基金“老鼠仓”。[1]有业界人士评论说,韩刚的获刑没有起到敲响警钟的作用,反而告诉大家证券基金的违法成本很低,一年的时间太短,再从处罚力度看,
“30多万只相当于一些大户的手续费”。那么,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防范和惩罚“老鼠仓”的规定是否合理,能起到多大的作用,是不是符合中国证券市场目前的发展情况?有哪些值得深思和改善的地方?
二、“老鼠仓”行为的定性基金管理
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基金资产委托给资产管理人管理后便失去了对资产的制约权,资产管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作用务,忠实谨慎、勤勉尽责地管理基金资产的体制建立及其维护是这种信托制度得以维系的基础。[2]基金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一般都约定为仲裁,也就是将这类争议作为违约行为处理,但是“老鼠仓”行为已经不仅仅是违约,此行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法定受益权利和信托机制中受托人的忠实义务都造成了极大危害,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将其定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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