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与借鉴:论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
摘要设立存款保险基金是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首选途径。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除具备“付款箱”功能外,还应当具有一定的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功能。我国存款保险基金应当采取强制投保的“官办”模式;并根据存款保险的运行规律,科学安排其承保范围、投资方向、保险费率和保险限额等具体内容。
关键词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金融监管
基金项目:河南工业大学校社科基金资助项目(10XSK009)。
作者简介:陈政,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商法。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00-03
2013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公布的《2013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表示,将“加快存款保险立法进程,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①虽然,央行并未明确存款保险制度何时出台,但表示目前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基本成熟,人民银行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完善实施方案,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尽早建立。这样,几经波折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再一次犹抱琵琶半遮面地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
一、设立存款保险基金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首选途径
存款保险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投保人向作为保险人的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当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而无法对存款人进行支付时,由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资金资助,或者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给予偿付的一种特殊保险制度。它作为一种分担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与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和金融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审慎监管制度等,共同构筑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安全网。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存款者因个别商业银行的倒闭而引发银行挤兑,造成银行恐慌甚至金融危机,从而维护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与安全,并保障存款者的利益。
存款保险基金是指由国家、银行业界的出资、存款保险在经营过程中的保费及投资收益积累构成的,在投保银行出现经营危机时,存款保险人用以承担保险责任的专门资金。存款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人履行保障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的重要物质基础。存款保险制度自1933年在美国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以来,逐步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所建立。截至2007年1月,全球已有95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其中81个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事实证明,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的国家,存款保险制度都具备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明确的融资规则,广大民众对于存款保险制度所带来的金融市场的稳定很有信心,存款保险基金均得到了较好的运营,存款保险制度的各项功能均得到了较好的发挥。可见,设立存款保险基金是一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首选途径。
在我国,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存款保险制度改革,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课题组,开始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研究。2004年4月,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成立,并于2004年8月开始起草《存款保险条例》。2007年初召开的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本欲推行存款保险制度,但不幸的是遇到了世界金融危机,遂被推迟。
②2010年初,国务院决定由央行牵头制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详细方案。2012年1月,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度框架已基本成型,《存款保险条例》也已起草完毕上报国务院。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3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是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的。但是,目前我们并没有看到政府公布《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因此本文关于存款保险基金的研究也还是在分析发达国家的主要做法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对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思考。
二、存款保险基金的功能
关于存款保险基金的功能,在立法例上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单一功能模式,即存款保险基金仅具有“付款箱”的功能,在投保银行类金融机构倒闭时承担赔付的功能。日本、德国等国家采用这种模式。比如,在日本,其存款保险公司的业务仅限于保险费的收入与支出上,几乎没有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之权。另一种是复合职能模式,即存款保险基金不但要承担“付款箱”的功能,同时还承担了部分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的功能。比如,对问题银行提供财务协助或者流动性救助;促成问题银行的并购或承接;成立过渡银行等等。美国是复合职能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但要履行赔付的职能,还要对5616家非美联储成员的州注册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进行直接监管;另外,还有对倒闭存款机构进行处置的职能。
正如上文所说,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实现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维护金融稳定,确保金融安全,在赋予存款保险基金“付款箱”功能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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