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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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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业主
第二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节业主大会
第四节业主委员会
第五节其它规定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贯彻实施《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物业条例》),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主管部门职责]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各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二)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建设招投标平台,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
(三)指导市物业管理协会开展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
(四)制定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
(五)制定物业管理领域相关配套政策和示范文本;
(六)建立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
(七)建立全市物业管理综合平台;
(八)统筹建设电子投票系统,制定电子投票操作细则;
(九)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十)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区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协调推进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并对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四条[区物管部门职责]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管部门)接受市物管部门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镇政府、街道办(以下简称镇街)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镇街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三)会同镇街决定是否解散业主委员会;
(四)会同镇街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五)会同镇街划定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六)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承接查验物业;
(七)指导和监管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八)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
(九)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
(十)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
(十一)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十二)定期组织对镇街、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相关物业管理人员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等进行培训;
(十三)开展物业服务监督检查;
(十四)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镇政府、街道办的部门职责] 镇街在区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对履行以下职责:
(一)核实首次业主大会设立条件,指导和监督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二)审查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成立换届小组;
(四)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五)负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的备案;
(六)代为管理业主委员会移交的资料、财物;
(七)指导和监督设立物业管理监督委员会;
(八)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九)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十)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
(十一)制定物业管理应急预案;
(十二)协助区物业主管部门调查、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三)协助区物业主管部门划定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镇街应当配备物业管理机构、人员,并对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协助镇街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镇街可以依法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
未设置镇街的,镇街的相关职责由区物业主管部门承担。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并将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第三方专业服务] 鼓励业主、建设单位委托社会组织提供设立业主大会、政策法律咨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以及纠纷调处等服务。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专业服务等形式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物业管理。
第八条[联席会议] 镇街应当设立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辖区内城市执法、规划、国土、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维稳、信访、环境保护、社区工作站等相关部门、机构组成,协调处理辖区内以下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仍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二)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交接中发生矛盾纠纷;
(三)设立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和安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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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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