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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签】税务稽查案件审理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号】苏国税发﹝1999﹞195号
【发文日期】1999-05-04
【实施时间】1999-05-04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
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使税务案件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办案效
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有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人
员负责;必要时可组织有关税务人员会审。
第三条税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依法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第四条税务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是: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
理恰当。
第五条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稽查工作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的原则,在稽查
局内部设立或明确审理职能部门;人员较少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审理人员,负责案件审理工
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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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副主任由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有关处室(科室、股室)负责人组成。审理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查局。
第六条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法纪政策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认真负责的工作
责任心。
(二)精通税收法律、法规,能熟练掌握财会知识,有较丰富的经济法律、法规和法律专
门知识。
(三)有较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和熟练的微机操作技术。
第七条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依法受理税务案件;
(二)及时组织人员依法进行审理;
(三)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案件移送
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四)负责书面通知被查纳税人听证和安排听证工作;
(五)负责税务稽查案卷、纳税检查资料的归集、整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审理的范围:
(一)各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理:省100万元(含,下同),市50万元,县(
市)10万元以上辖区内的大案、要案以及下级部门定案有困难的疑难案件。
(二)各级稽查局负责审理:直接查处的在规定限额以下的税务案件;领导交办以及上级
稽查局责成审理的税务案件;基层征收分局上报超过规定限额的案件;其他需要省局稽查局
审理的案件。
第九条税务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三)税务稽查过程中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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