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使税务案件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有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负责;必要时可组织有关税务人员会审。第三条税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依法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第四条税务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是: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第五条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稽查工作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分离的原则,在稽查局内部设立或明确审理职能部门;人员较少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审理人员,负责案件审理工作。(二)各级国税机关应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有关处室(科室、股室)负责人组成。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查局。第六条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法纪政策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认真负责的工作责任心。(二)精通税收法律、法规,能熟练掌握财会知识,有较丰富的经济法律、法规和法律专门知识。(三)有较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和熟练的微机操作技术。第七条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依法受理税务案件; (二)及时组织人员依法进行审理; (三)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案件移送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四)负责书面通知被查纳税人听证和安排听证工作; (五)负责税务稽查案卷、纳税检查资料的归集、整理、存档和保管工作。第八条审理的范围: (一)各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理:省100万元(含,下同),市50万元,县(市)10万元以上辖区内的大案、要案以及下级部门定案有困难的疑难案件。(二)各级稽查局负责审理:直接查处的在规定限额以下的税务案件;领导交办以及上级稽查局责成审理的税务案件;基层征收分局上报超过规定限额的案件;其他需要省局稽查局审理的案件。第九条税务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三)税务稽查过程中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第十条送审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审批表》及立案的原始依据; (二)《税务稽查报告》; (三)税务稽查中的往来文书; (四)税务稽查中的证据材料。包括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察和现场笔录等; (五)送审报告。送审报告应有当事人概况、违法事实、当事人态度、有关方面意见、拟定处理意见等内容。第十一条税务案件审理程序: (一)受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分级受理,各负其责。(二)指定承办人。送审案件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承办人一般由两人组成,特别重大案件承办人必须两人以上。审理部门收到检查部门送来的《税务稽查报告》(包括工作底稿)案件卷宗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案卷资料逐项核实登记,填写《税务案件审理登记簿》,经双方核对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然后审阅送审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如发现资料不完整,或退回或书面通知稽查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增补资料,补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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