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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兽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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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4: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兽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的兽药产品,包括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态制剂和中药制剂;高效、低毒和低环境污染的消毒剂;无最高残留限量规定、无停药期规定以及停药期短且残留量低的兽药产品。
第二章标志许可
第三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兽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部门颁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件;
(二)产品符合《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NY/T472-2006)要求。
第四条申请人应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三)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四)产品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
(五)产品效果验证试验报告;
(六)产品执行标准;
(七)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八)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九)产品包装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十一)产品包装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二)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同类产品中,产品的剂型、名称、商标等不同的,按不同产品分别申报。
第六条审核程序如下:
(一)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内容包括:
1、材料审查
(1)申报产品是否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3)同类产品中的不同产品是否按第五条的规定分别申报;
(4)产品成分是否明确、完全;有效成分及杂质等含量是否符合绿色生资的要求;
(5)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完备。
材料不齐备的,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补齐。
2、现场检查
初审符合要求的,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组织审核员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用标企业及产品的原料来源、投入品使用和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检查。初审和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整改或暂停审核决定。
(二)初审和现场检查合格的,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三)中心收到初审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1、企业需补充材料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审核通知单要求将申报材料补齐;
2、需加检的产品,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抽样,送检;
3、必要时,中心可派人赴企业检查,复审时限可相应延长。
(四)复审合格的,中心组织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用标产品的评审。复审不合格的,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中心依据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第七条审核合格的,申请用标企业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八条按照《合同》约定,申请用标企业须向中心缴纳绿色生资标志许可审核费和管理费。
第九条完成上述事项后,由中心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并对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以下简称获证产品)予以公告。
第三章标志使用
第十条绿色生资兽药产品的类别编号为“04”,编号形式如下:
LSSZ —— 04 —— XX XX XX XXXX
绿色生资产品核准核准省份当年序列号
类别年份月份(国别)
第十一条获证产品的包装标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按《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设计使用规范》要求,正确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在中心指导下,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定期对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年度检查、产品质量抽检和标志使用监察等工作。
企业年检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过程及生产车间、产品质量检验室、库房等相关场所;
(二)生产厂区的环境及环保状况;
(三)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及票据,包括不同批次产品的原料配比及投料单、原料和产品的出入库凭证;
(四)规范用标情况;
(五)产品销售、使用效果及安全信息反馈情况。
第十三条绿色生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由中心制定,并下达有关质量监测机构和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产品抽样工作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协助监测机构完成。
第十四条监测机构将检验报告分别提交中心、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和有关获证企业。
第十五条获证产品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被吊销,绿色生资标志许可也随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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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