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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肥料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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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肥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的肥料产品,包括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土壤调理剂,以及农业部登记管理的、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其它肥料。
第二章标志许可
第三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肥料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农业部或农业部授权的有关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肥料正式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
(二)产品符合《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NY/T 394)要求。
第四条申请人应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肥料正式登记证》或《肥料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三)产品安全性资料,包括毒理试验报告、杂质(主要重金属)限量、卫生指标(大肠杆菌、蛔虫卵死亡率)。产品中添加微生物成分的应提供使用的微生物种类(拉丁种、属名)及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已获农业部登记的微生物肥料所用菌种可免于提供;
(四)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五)外购肥料原料的,提交购买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
(六)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七)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八)田间试验效果报告复印件;
(九)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十)产品包装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一)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十二)系列产品中,绿色生资与非绿色生资生产全过程(从原料到成品)区分管理制度;
(十三)产品实行委托检验的,需提交委托检验协议和被委托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十四)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同类产品中,产品的成分、配比、名称、商标等不同的,按不同产品分别申报。
第六条审核程序如下:
(一)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内容包括:

(1)申报产品是否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3)同类产品中的不同产品是否按第五条的规定分别申报;
(4)产品有效成分及其它成分是否明确、安全,有效成分及杂质等含量是否符合绿色生资的要求;
(5)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完备。
材料不齐备的,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补齐。

初审符合要求的,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组织绿色生资管理员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用标企业及产品的原料来源、投入品使用和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检查。文审和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整改或暂停审核决定。
(二)文审和现场检查合格的,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三)协会收到初审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审核通知单要求将申报材料补齐;
,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抽样,送检;
,协会可派人赴企业检查,复审时限可相应延长。
(四)复审合格的,协会组织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在1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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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