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培育绿色产业体系,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统筹互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持续发展。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削减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十三五”末,全县万元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比2015年降低25%,%。,%;,%;,%;,同比2015年不增长。工业达标排放率达到100%以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
80%以上。城镇生活垃圾增长率控制在40%左右。
二、责任制度
(一)机构设置。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任副组长的县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气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畜牧食品局、县教育体育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农办、县金融办、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县质监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县政府目标绩效督查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县节能减排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监督检查全县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审议全县节能减排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协调解决全县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节能减排办公室的主要任务: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其中,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综合协调、综合节能和审核上报争取国、省、市资金的节能减排重大项目;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县统计局负责有关节能减排的统计工作和数据监测发布;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有关工业节能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察方面的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资料等工作;县畜牧食品局负责提供畜禽养殖减排资料等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体育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农办、县金融办、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县质监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县政府目标绩效督查室等相关部门承担本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和目标进度要求,建立节能减排责任体系。
(二)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县统计局要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按照国、省、市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快捷灵活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和及时准确的能耗监测体系,继续做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县政府目标绩效督查室要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统计局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制定客观公正的节能减排考核体系。县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碳排放统计监测,健全农业污染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污染减排考核体系。
(三)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注重运用价格、税收、利率等经济调控手段,确保各项约束性指标如期实现。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每年12月初向县政府报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四)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和节能第一责任人制度。凡与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大力发展节约型产品和技术,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推进高耗能、高耗水行业和企业的技术改造,坚决淘汰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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