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
教财[2014]3号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为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治理结构,保障内控体系健全有效
,围绕学校办学目标开展活动,通过筹资、投资等方式为学校办学活动提供经费等支持。
,促进基金会的能力建设。
、管理和使用计划、基金会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严格贯彻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制度,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财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投资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代表机构、专项基金以及各项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应当在基金会年报中反映和说明。
,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二、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合法的银行账户。
,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收款人和开票人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入账。
,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三、加强筹资过程管理,促进筹资专业化
,必须与捐赠人明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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