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犯罪概述
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
《刑法学》把犯罪与刑法紧紧联系在一起,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即只能是以刑事法律加以禁止或者处以刑罚制裁的行为。
《社会学》认为犯罪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是反社会或破坏自由、侵犯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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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的犯罪概念在外延上要比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宽泛得多,除了要研究法定犯罪外,还要研究准犯罪、待“罪化”犯罪和待“非罪化”犯罪。社会学的犯罪概念有助于进一步认识犯罪的社会本质,有助于将犯罪问题与其他越轨行为联系起来进行研究。
我国社会生活中比较突出的越轨行为有6类:
1、违俗行为 2、违德行为 3、违纪行为
4、违警行为 5、违法行为 6、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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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犯罪:是指那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行为主体的特殊性而被刑法规定不应当受刑法处罚或未被法定为犯罪的社会行为。
如: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精神病人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具有危害性,但尚达不到需要刑法惩罚程度的类似犯罪性为;
吸毒,卖淫,嫖娼等违反正常治安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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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罪化”犯罪和待“非罪化”犯罪
根据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国家有必要运用刑罚手段对某些社会行为加以严厉禁止,于是这种行为就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完成了社会的“罪化”过程;相反,国家根据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认为有必要解除对某些社会行为的禁止,就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废止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这样就完成了对该行为的“非罪化”或“除罪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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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Max Weber, 1864年4月21日—1920年6月14日)是德国的政治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他被公认是现代社会学和公共行政学最重要的创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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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认为社会学是解释社会行动的科学,一般的社会行动可以分为四种“理想类型”:
1、目的取向行动 2、价值取向行动
3、情感行动 4、传统行动
前两者是理性行动,后两者是非理性行动。
犯罪也是人的社会行动,我们可以将人的犯罪也纳入其四种类型当中:
(一)功利取向型犯罪
(二)价值取向型犯罪
(三)情感冲动型犯罪
(四)传统习俗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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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利取向型犯罪
功利取向型犯罪,是指罪犯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谋取个人或集团的的犯罪行为。
功利性利益:是指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需要或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便利的经济利益、政治权利、社会地位等,其中主要是指金钱和物质等经济条件。
功利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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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价值取向型犯罪
价值取向型犯罪,是指行为人的价值观念与社会主导价值观念相违背,行为人企图诋毁、改变社会主导价值观念而触犯刑法所造成的犯罪。
其中有两种类型:
1、政治型犯罪
2、部分恐怖主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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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情感冲动型犯罪
情感冲动型犯罪,也称激情型犯罪,是指一种为了满足生理或心理上的即时需要而做出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的共同特征是:
行为目的既不是功利性的,也不是价值取向性的,而是满足行为人自己的生理、心理或情感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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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传统习俗型犯罪
传统习俗型犯罪:是指行为人无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只是遵循传统习俗而背离了国家法律所造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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