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促进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科学决
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遵
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一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一至二人,执行董事不少于二人,独立董事不少于三人。
第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职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和勤勉义务。
第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或
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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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
定其报酬事项及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重大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十四)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报告并检查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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