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 个人的的心术,要看他的眼神;看一个人的身价,要看他的对手;看一个人的底牌,要看他的朋友。明天是世上增值最快的一块土地,因它充满了希望。关闭好友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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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 总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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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11月12日(星期五) 中午1:06 纯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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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一)总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概念分类:
①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
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②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人、时、地、事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①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②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法都是镇压人民的工具。
③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保护广大人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①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既涉及经济基础,又涉及上层建筑。
②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其他部门法很难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即充任“第二道防线”的角色。
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财产,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剥夺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其三,刑法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一、刑法的创制
1、早在建国初,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为刑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同时开始了刑法典起草准备工作。
2、1950年——1954年9月,法制委员会起草了两个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
3、1954年10月——1956年11月,法律室共起草了13稿。
4、1957年6月28日,已写出22稿,准备提交全国人大代表讨论后,以草案的方式公布,但因“反右”斗争的进行而搁浅。
5、1961年10月——1963年10月,经多次修改,形成了33稿,但因文革而又一次被搁置。
6、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从1978年10月开始,对33稿进行修改、补充,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7月6日公布,1980年1月1日生效。至此,我国第一步刑法典正式诞生。
二、刑法的完善
1、刑法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主观——刑法典观念上较为保守,内容上失于疏忽,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客观——改革开放促使社会生活翻天覆地变化,新型犯罪呈现增长势头。
(3)基础——我国已陆续颁布24个单行刑法,为全面修改刑法奠定了基础。
2、刑法修改的阶段:
第一,酝酿准备阶段(1982—)最高立法机关认识到刑法确需修改,并着手收集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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