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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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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研究
摘要近年来,我国连续发生的恶性交通事故现象,引发公众普遍不满及社会广泛关注,在公众的强烈呼声中,危险驾驶罪应运而生。但是由于立法仓促,危险驾驶罪量刑却“形有神缺”。针对危险驾驶罪在量刑方面的不足,本文拟从危险驾驶罪量刑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作为切入点,进而引出对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研究,试从立法完善和司法完善两大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立法完善及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危险驾驶交通事故量刑
作者简介:代小静,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研究方向:道路交通事故、国际经济法;余冬雪,东莞市工商局清溪分局。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278-02
近年来在我国连续发生的酒后驾车以及飙车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现象,如成都孙铭伟醉酒驾车案、杭州胡斌飙车案、河北李启铭案等,这些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威胁着公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引发公众普遍不满及社会广泛关注。在公众的强烈呼声中,全国人大于2011年2月25日讨论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该修正案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作为危险驾驶罪刑罚的主要依据。但由于危险驾驶罪出台时间仓促,规定过于粗略、简陋,量刑过轻、量刑方式单一等,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局限性及滞后性,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规定与民众期望形成一定落差。司法实践也因量刑不完善,未达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并未充分发挥危险驾驶罪的应有作用。
一、危险驾驶罪的量刑立法现状
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体系中,有关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定仅有二处,一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发[2009]47号)“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以上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近期连续发生多起重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件,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情形下,为有效遏制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统一全国量刑标准,而紧急出台的司法解释,当时仅对危险驾驶行为之一醉酒驾驶进行规范,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二、危险驾驶罪量刑的司法现状
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主要是不同地区在不同时期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罚、量刑不均衡的矛盾,总体表现为罚与不罚不均衡,重罚与轻罚不均衡(有期徒刑幅度、罚金金额、减刑期限不均衡等),缓刑与实刑不均衡等。量刑与定罪息息有关,具体表现罪与非罪的不同定性(危险驾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此罪与彼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之间的不同定罪与刑罚)等等。
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表现为:(1)不同审判人员量刑不均衡。不同司法主体对同类案件甚至是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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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ing_zhiguo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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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