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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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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研究
一、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政策分析
刑事政策反映一个时代的社会关系状况,在研究刑法变革、罪名变革甚至是具体罪名适用时,了解当时的刑事政策背景有利于对罪名进行历史解释,更好的把握立法者的初衷,而体现在司法运用中则更有利于实现个案的公正,实现同一罪名在司法实践横向层面上的一致和和谐。
同样推动我国刑法不断修正的首要动因就是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及伴随其的政治、社会、文化、治安等方面的变化。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相较于以往的刑法修正案,更明确的关注了广大民众的民生诉求。私车数量剧增,醉酒驾车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不断发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也逐年递增。虽然同样的行为已经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调整,但是由于行政管理手段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强,并不能真正实现规制上述行为的目的。《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罪名之后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用最严厉的刑罚手段对这类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规制。刑法这次修改整体来说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设危险驾驶罪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体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严打击的立法倾向,其初衷和功能在于法律的警示作用,希望在重典之下,危险驾驶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减少因此带来的不必要的社会财产损失。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理论分析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车机动车的行为。刑法理论界通说一般把危险犯分为两种――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前者成立不要求产生实质性的危险,只要特定行为构成,即可成立罪名;后者成立则需要特定行为引发实质性危险发生。本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成立本罪不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具体判断实质性危险是否发生,只需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判断,行为满足分则的规定罪名即可成立。但是,如果具体案件中的特别情况导致行为根本不存在任何危险,则不能认定为抽象的危险犯。例如,行为人醉酒后深夜在没有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不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从罪名构成上看,本罪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危险驾驶行为。

从字面上看,追逐竞驶在行为上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并且对本行为入罪需要满足“情节恶劣”这一条件。“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在构成本罪上有几个关键词对行为的成立进行了限定。第一是“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第二是“机动车”,同样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第三,
“追逐竞驶”以高速驾驶为前提,慢速行驶不可能成立本罪。另外行为既可以是两个人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以是单人行为,要求行为人对追逐竞驶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但不要求具体目的。

醉酒驾驶,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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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