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文明、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本着“育人为本、以教育为主、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通过管理实现教育的主要途径和必要手段,是思想教育的继续,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第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校规校纪和有关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和谐、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顺利完成学业。第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学生,视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处分:l、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对于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可由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所在系督促其改正错误。通报批评不列入处分,不存入个人档案。第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明显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可做出提前、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犯校规校纪者,学院可做出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甚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到期未做出延后解除的则自动解除。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l、违纪后能主动报告班主任、系领导或学院有关部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诚恳者;2、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者。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一级处分:l、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2、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3、已受过处分者;4、酗酒滋事者。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国家政策,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1、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者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被裁决为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罪释放者除外);3、被公安机关裁决为罚款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4、被公安机关裁决为治安警告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偷(盗)窃、抢劫、诈骗、冒领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学生禁止组织或者参与赌博,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视其影响和情节,对组织、参与或者为此提供条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在场围观或知情不报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学生在校期间一律不允许打麻将,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给予记过处分;3、组织赌博或者参与赌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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