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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关系认定标准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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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关系认定标准论
摘要帮工关系作为一个独立案由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多年,然而司法实践以及法学理论中对其认定仍然不一而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对帮工关系认定的巨大差异即是典型代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帮工人就帮工人的致害行为承担替代责任。从立法者规定帮工关系的用意入手反推帮工关系的认定标准可知,被帮工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归责基础在于控制义务理论和报偿原理,因此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指挥控制和帮工人提供劳务活动是认定帮工关系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帮工关系认定标准替代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82-03
一、帮工关系认定的差异
(一)司法实践对帮工关系认定的差异
我国互帮互助的传统由来已久,在民间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活动十分常见。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了帮工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把“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规定为一个单独的案由,并于2011年修改为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从而为司法实践中纷繁复杂的帮工损害赔偿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然而帮工一词并非法律术语,在日常生活中有不同的用法。在实践中,不同时期人民法院对于帮工关系的认定仍然不一而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对帮工关系的认定
《朱永胜诉世平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于2007年第5期刊登的案例:2002年6月6日,原告朱永胜以被告世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平公司)下属富邦换气点从业人员的身份参加了液化气从业人员消防培训班。2002年底,富邦换气点停止经营,此后原告一直从事为客户接送液化气罐等个人业务。2003年8月5日,原告在被告下属土地局换气点等候业务时,被告的客户钱月英来到该换气点,称其家液化气打不着火,要求派人维修。原告得知后便称该客户家的液化气瓶是他检测的,该换气点负责人沈革联当即表示:“是你检测的,那你就去。”因此原告前往该客户家进行维修。在维修中不慎发生燃烧事故,原告及钱月英均被烧伤。经鉴定原告伤情为9级伤残,。
关于原告朱永胜与被告世平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帮工关系的问题,该案的审理法院东至县人民法院认为,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无偿为他人处理事务从而与他人形成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则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定期或不定期的为对方提供劳务,由对方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二者明显不同。一方面,雇佣关系具有有偿性,帮工关系具有无偿性;另一方面,在雇佣关系中,被雇用人是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内、在雇用人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劳务活动,而在帮工关系中,帮工人进行劳务活动时具有自主性。
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系被告的职工。当客户钱月英提出维修要求时,等候个人业务的原告表示钱月英家的液化气瓶是他检测的,是对客观事实的叙述,不属于具有帮工意愿的要约。但随后该换气点负责人沈革联表示“是你检测的,那你就去”,是以请求原告为其处理事务为内容的要约。原告随后前往客户家维修的行为,可以认定是以实际行动对该要约作出的承诺,且沈革联对于原告的承诺行为没有作出明确的拒绝。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帮工关系。
2.《人民法院报》对帮工关系的认定
5年后,《人民法院报》2012年5月24日第006版刊登了案例指导《劳务性不明显的帮忙行为不宜认定为义务帮工——河南南阳中院判决刘建成诉时顺志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刘建成与被告时顺志系对门邻居。原告有时风四轮车一辆,为使用方便购买了电瓶充电器。2010年4月3日晚,被告因自家电瓶没电,拿到原告家请其帮忙充电。第二日中午,原告查看是否完成充电,用手晃动电瓶时发生爆炸,将其右眼炸伤。后经南阳丹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构成伤残七级。原告遂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74310元。
对该案例的评论称,民法中的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短期、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且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本案表面上看似乎符合帮工关系的某些法律特征,事实上系普通帮忙行为。其原因在于:
首先,帮工关系以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指挥为根本判断标准。本案被告请原告帮忙充电,如何完成并不受被帮助人的指挥。其次,帮工人提供的帮助活动应当具有明显的劳务性。所谓劳务,指以活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而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是其重要特征。在本案中,被告并未为原告提供充电工具和相应的工作环境条件,原告也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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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