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适合移植美国陪审团制度
[摘要]
美国陪审团制度可谓是美国民主司法制度的灵魂,为众人所传颂;我国众多学者也无例外地被其华丽外衣所吸引,从而大肆提倡我国移植美国陪审团制度。然而,效率低下的陪审团制度不仅无法满足高效处理案件的市场需要,而且运用陪审团审理案件的结果公正性以及裁决能力也广受质疑。同时,以“美国校园陪审团制度”为例,我国与美国在政权体制、法律体系以及传统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也决定了我国不适合移植美国陪审团制度。
[关键词]
陪审团制度的沿革;陪审团的成长土壤;校园陪审团
“美国陪审制不仅仅是一项司法机制,也不仅仅是宪法的一个车轮:它是一盏明灯,向人们显示着自由长存。”陪审团制度最大的优点就是它的司法民主化。法国学家托克维尔曾说过:“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升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千百年来,陪审团制度可谓是美国司法制度的灵魂,它在遏制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及增进公民法律意识方面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正因如此陪审团制度才被世界各国学者津津乐道,甚至是我国的法学理论界也被其灿烂的光环所迷恋,甚至是试图移植引进。然而,陪审团制度在英美社会能够源远流长,是否就等同于在中国社会也可以如鱼得水呢?我国的司法体制真的适合移植陪审团制度吗?这一切都还有待考究。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我国不适合移植美国陪审团制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陪审团制度所固有的缺陷,使得其与我国的法制现状以及市场需求都格格不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以及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效率低下的陪审团制度不仅无法满足高效处理案件的市场需要,而且运用陪审团审理案件的结果公正性以及裁决能力也广受质疑。
(一)运用陪审团审理案件会导致诉讼成本过高及效率低下
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司法体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不仅是美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制度,而且也是体现民主、实现公众参与的重要体现。然而,即使是美国宪法将申请陪审团审理规定为被告的一项权利并且对于案件适用条件也没有做出任何限制,但是据调查结果显示,美国使用陪审团来审理案件的比率却呈现出逐步下降的趋势。有数据表明,在1971年的联邦地区法院中,%,%;而到了2002年,%,%。这种情况之所以会出现,很大方面就是因为运用陪审团审理案件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冗长,裁决效力低下。
首先,在陪审团的选任方面,美国法律赋予当事人无因回避权,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这一权利而不断更换陪审员,从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这样不仅打破了正常的审理秩序,而且也拖长了案件的审判时间;其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所涉及的法律专业术语和法律规则,法官必须要不厌其烦地向陪审团释明,并且对于当事人冗长的案情陈述,这对于丝毫不了解案情的陪审团来说完全可能是一头雾水,很难理解和接受,从而又会延长审理时间。
(二)陪审团的裁决能力倍受争议
众所周知,陪审团的成员都只是毫无法律知识的社会各界人民,他们未曾受过任何法律专业训练,也无法理解众多法律规定或是法律术语,由这样的人来裁判案件真的能够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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