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跨国企业往往通过转让定价减轻企业总体税负,提高企业总体利润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最终目的。各国税务机关面对企业以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行为,也纷纷制定相应对策,采取各种反避税措施针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查及调整。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是众多国家采用的一项反避税措施,也是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企业滥用转让定价实施避税的行为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但是我国预约定价安排法律制度规定仍存在一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简要介绍我国及国外预约定价安排制度并就我国预约定价安排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预约定价安排转让定价企业
一、预约定价安排的概念
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及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税务机关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称为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可以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以参与的各国税务机关数量而定。单边的预约定价安排只能确认一国内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及方法,不能免除境外关联方被税务机关调查和调整的风险,无法避免国际重复课税。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通过纳税人与参与的多国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原则、方法,可以避免国际重复课税问题,但是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受其所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双边协定程序所支配,因此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纳税人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前提条件。
二、我国关于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规定
(一)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条件
依《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条件包括:达到关联交易金额要求即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合规性限制即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二)预约定价安排的基本流程
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多方及多项因素,过程耗时。通常情况下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需要经过六个阶段,依预约定价安排的不同类型各流程阶段的内容有所区别,本小节就预约定价安排的基本流程作简要介绍。
依《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条规定,预约定价安排实行预备会谈方式,首先由企业在正式申请前提出书面申请,由税务机关决定是否受理,税务机关决定受理的15日内通知申请方正式会谈,双方就预约定价安排展开正式谈判。企业应根据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不同类型提供相应要求的资料,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
依《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通知正式会谈3个月之内,企业可向税务机关提出正式申请,并根据要求依单边、双边或多边不同类型的预约定价安排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延期申请。
依《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所需要资料5个月之内,税务机关应正式展开审核及评估工作,根据不同情形做出最终审核评估结论,税务机关在一定条件下最长可延时3个月进行审核评估。
依《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三条规定,根据预约定价安排的不同类型,税务机关在做出审核评估结论后,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展开磋商,磋商取得一致结果的报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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