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驰名商标的认定
摘要驰名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经营提供者的重要无形资产,为社会公众广为接受和认可。驰名商标制度对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整个驰名商标制度的基石。鉴于此,本文在回顾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沿革演化历程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原则以及认定要素进行了初步探究。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程序认定原则认定要素
作者简介:郑龙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1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67-03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市场经济表现出迅猛发展的良好态势,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商标作为得到公众认可的无形资产在市场化竞争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某种意义上说,商标使用的越频繁,其社会影响力也便越大,随之而来的便是品牌效应的产生和商标背后的商品或服务经营提供者的形象的提升。可以毫不夸张的说,社会公众对某一商标的认可程度左右甚至决定着该商标所标识的产品和服务的被接受程度以及该产品或服务的经营提供者的生死存亡。在如此众多的商标之中,有一部分商标由于其较高的知名度、广泛的公众接受程度而被赋予“驰名商标”的名号,并可以享受法律上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其作为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提供者的软性资产,与一般的商标相比,能够给商品或服务带来更大的市场竞争力,进而树立和巩固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提供者市场地位,给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提供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但是,对于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却历来众说纷纭。
驰名商标这一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我国将该公约中的“Well-Known Trademark”或者“Well- Known Mark”翻译为“驰名商标”四字。该公约虽然引入了“Well-Known Trademark”或者“Well-KnownMark”的保护机制,但是并没有对何为“Well-Known Trademark”或者“Well-Known Mark”,也就是了“Well-Known Trademark”或者“Well-Known Mark”的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1994年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驰名商标认定是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做了较为概括的规定。1999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上制定和通过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中通过列举的方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我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但是当时国内的法律尚未对驰名商标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直到1993修订的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才对驰名商标的的有关问题有所涉猎,但是对于驰名商标的相关问题真正做到有法可据是在三年后国家工商总局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时,该规定沿用长达十年之久,其间暴露出众多问题。十年后的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制定颁布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给出了驰名商标的定义,即: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之后我国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步入正轨,先后制定和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等一系列的部门和地方政府法规规章,进一步的规范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程序。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有很多,限于篇幅,笔者仅对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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