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地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3、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
4、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在我国,是指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次序排列。
6、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的含义的阐明。刑法解释对于正确适用刑法,统一刑事法制有重要意义。
7、立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规范含义所作的解释。它包括以下3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刑法在适用中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
8、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所作的解释。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9、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规范含义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
10、文理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11、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对刑法规范含义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12、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大于字面范围的解释。
13、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窄于字面意思、缩小字面范围的解释。
14、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5、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7、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8、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19、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发生效力,何时失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实施的犯罪是否适用,亦即是否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
20、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1、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22、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23、普遍管辖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24、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25、从旧原则,就是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26、从新原则,就是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27、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即要按照新法处理。
28、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就要按照旧法处理。
29、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0、什么是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刑事责任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的标准。
31、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这些条件是缺一不可的
32、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
33、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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