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的过责
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交房造成的损失,应否赔偿?
2010年8月10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承包施工某商品房工程,工期为2010年9月1日至次年10月30日,暂定价6000万元。
2011年5月,发包人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同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逾期须支付违约金。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存在劳力投入不足,窝工等现象,并曾因使用无合格证的钢筋被暂停施工。后承包人承诺保证如期完工。
2012年5月30人,承包人通知终止履行合同,工程尚未完工。发包人向购房人实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65万元。
请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对发包人逾期交房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等实际损失,承包人应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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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投标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商品住宅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本案中,工程为商品住宅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应进行招投标,但双方未进行招投标就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发生了实际损失。
发包人与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购房者支付了465万元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发包人逾期交房发生了实际损失。
,承包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应赔偿发包人逾期交房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包人在以下条件下应赔偿发包人逾期交房造成的损失。
首先,承包人应存在过错。即承包人具有主观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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