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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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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4年6月20日通过的《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8月1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的决定(2014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
(2014年6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广州南沙新区科学发展,发挥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南沙新区(以下简称南沙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南沙新区的范围按照《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南沙新区的战略定位是建设粤港澳优质生活圈、新型城市化典范、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和社会管理服务创新试验区,打造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 南沙新区应当按照以人为本、高端发展、改革创新的原则进行建设和发展,在经济体制、文化体制、行政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形成体制机制优势。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沙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南沙新区的科学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南沙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配套以及相关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对南沙新区给予优先安排。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推进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有关南沙新区建设和发展的事项,依照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审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报请审批;对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审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九条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就其在南沙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或者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市人民政府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支持、推进南沙新区先行先试。 
第二章 行政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在南沙新区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南沙新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关文件; 
(二)根据工作职能需要,按照协调、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和调整相应的工作机构;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南沙新区总体规划,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编制南沙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南沙新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五)管理南沙新区的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环保、建设、审计、国有资产监管、规划、统计、工商、教育、卫生、民政、知识产权、旅游、农业、林业和园林、水务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行使其委托、下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行政管理权。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执法权限目录并明确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南沙新区的职责,向社会公布。交由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和执法权限原则上不得收回。 
第十一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托辖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探索和实施适合南沙新区综合发展的治理模式。 
第十二条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本市规定的审批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期限,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廉洁、高效、务实、便民的行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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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iao197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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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