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质量信誉.doc甘肃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质量信誉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检测服务质量,规范其检测行为,引导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加强自身管理,诚信优质服务,保障车辆运行安全,根据《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辖区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基础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生产、环境设施、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质量信誉考核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质量信誉的考核、公示、公告工作。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质量信誉的日常管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质量信誉考核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考核等级及内容
第五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AA、A和B表示。
第六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基础管理指标:组织体系的建立、人员素质、质量体系及控制和记录报告控制情况;
(二)仪器设备指标:检测仪器设备和计算机控制系统配备情况;
(三)安全生产状况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措施和消防设施的配备、安全生产情况;
(四)环境设施指标: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和运用情况,包括场地、检测线、检测间环境设施等;
(五)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投诉处理情况、遵守行业规则情况和经营行为情况。
第七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实行记分制,总分为1000分,基础管理250分、仪器设备180分、安全生产150分、环境设施120分、服务质量300分。具体考核计分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
(一)AAA级综合性能检测站,考核总分不低于900分的;
(二)AA级综合性能检测站,考核总分不低于800分的;
(三)A级综合性能检测站,考核总分不低于700分的;
(四)B级综合性能检测站,考核总分低于700分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一次伤残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因检测质量造成车辆事故或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拒不改正的;
3、考核期内发生一次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检测、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事件的;
4、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或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无法进行的。
检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检测站的原因,在检测有效期内发生因汽车机械原因而造成的车辆事故事件。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检测站的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的或受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九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下设的分站与总站一并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分站的质量信誉等级与总站一致。
第三章考核时间及程序
第十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质量信誉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8月1日至次年的7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8月至11月进行,具体考核时间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安排。新的年度质量考核结果公布后,原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在每年的8月1日前向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考核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上年度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总结汇报材料;
(二)站长、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名册及有关证件;
(三)上年度检测车辆汇总报表;
(四)人员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试成绩花名册。
所有相关资料经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统一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通知检测站做好质量信誉考核准备。
第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的申请,组织成立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组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组,对检测站进行考核。
(一)省、市(州)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从事车辆管理、安全管理及检测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道路运输中介组织的计算机、检测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考核专家组人数应是5人以上单数,采取实地考核,组长负责的方式进行,依据综合性能检测站所在辖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日常监管纪录,通过听汇报、查记录、现场实车抽检等方式,依据考核标准进行现场量化评分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结束后,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考核情况、所得分数和初步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综合性能检测站,并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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