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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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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1、人物设定
2、案情介绍
3、相关证据
4、起诉书
5、辩护词
6、庭审笔录
7、宣判词
人物设定
审判机关: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1名
陪审员:2名
书记员:1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被告人:1名
辩护人:1名
案情介绍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九点半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经鉴定原告为8级伤残。不想被告和原告的亲属共同送原告去了医院后,被告在医院拒不承认撞上原告的事实,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但双方纠纷一直没有解决。
相关证据
1、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
2、派出所提交的对被告的询问笔录电子版
3、法院对承办警官的谈话笔录
4、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票据及护理证明
5、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
6、法院委托鉴定的原告伤残鉴定报告
7、鉴定费发票
起诉书
诉讼请求:
1、:包括(1);(2)护理费4497元,其中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3)营养费3000元;(4)伙食费346元;(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6);(7)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8)鉴定费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九点半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经鉴定原告为8级伤残。不想被告和原告的亲属共同送原告去了医院后,被告在医院拒不承认撞上原告的事实,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但双方纠纷一直没有解决。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原告方认为原告是由于与被告相撞而受伤,被告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给原告不论是在身体、经济,
还是在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予依法判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
1、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
2、派出所提交的对被告的询问笔录电子版
3、法院对承办警官的谈话笔录
4、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票据及护理证明
5、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
6、法院委托鉴定的原告伤残鉴定报告
7、鉴定费发票
起诉人:徐某
2007年11月3日
辩护词
一、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撞倒原告的主张,我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从案件事实来看,尽管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但被告下车后并未与原告发生任何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事实上,正是被告发现原告倒地后第一个上前对其进行帮扶,在帮扶期间,原告对被告态度十分温和,并连声表示感谢。此点,可由共同帮扶原告的第三人陈二东证人证言加以证明。在原告亲属赶来之后,被告应原告亲属的请求,协助其将原告送往医院,加以救治。到达医院后,原告家属称其并未带足钱款,便向被告要求借款,被告出于好心便出借200元钱给原告的家属。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告认为其所遭受的损害是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原告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证明被告具有过错,否则被告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但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既没有证明有因果关系存在,也没有证明被告有过错,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关于赔偿的范围和项目,我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据以证明其合理性。
综上所述,原告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事实上,被告既没有侵权的行为也没有过错。相反,被告之行为是应该被提倡的助人为乐的行为。故,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被告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被告:彭某
2007年11月7日
法庭笔录
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
书记员: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记录如下:
书记员:传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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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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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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