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将他人烧伤致残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案——人身损害赔偿【案情介绍】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在某汽车站等车。被告李某某与刘某某相遇后,同去车站旁的汽车停车场,爬进一辆停放在那里修理的汽车驾驶室,在发动机引擎盖上玩扑克。刘某某掏出香烟递给李某某,李某某便掏出火柴给刘某某和自己点烟,后随手将火柴杆丢开,正巧丢在驾驶室内装洗车废汽油的汽油桶中,将汽油引燃。李某某慌忙将汽油桶端起来,交给对某某,刘某某接过汽油桶就向驾驶室外扔去,正好砸在原告的身上,将原告烧成重伤,当场休克。经治疗,原告丧失劳动能力,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12035元;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2035元;今后的生活补助费每月赔偿150元,至其死亡时止;赔偿由其抚养的3岁儿子吴某的抚养损失每月120元,至其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对本案的分析:在本案中,二被告由于自己的重大过失,造成了原告吴某某的人身伤害,使其丧失劳动能力,对其造成的医疗费等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了赔偿医疗费等常规赔偿费用外,还应当赔偿吴某某的生活补助费,可以逐月按定期金赔偿;也可以予以一次性赔偿,具体办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办法进行。对于吴某某抚养的其子吴某的抚养损失,二被告也应予以赔偿,可以按定期金赔偿,也可以用一次性赔偿方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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