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水建管〔2009〕13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采砂现场管理职责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省各流域管理局:
依照《广东省省管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采砂现场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流域管理局的职责
除《办法》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须对现场监理单位进行监督与管理,确保其按《监理合同》及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二、监理的职责
按照《办法》和《监理合同》的相关要求对采砂现场进行24小时管理,除对合法采砂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外,对进入采砂现场的违法采砂行为有取证和向地方水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的责任,同时对采砂现场上下游
500米范围内的违法采砂行为有向地方水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的责任。
三、地方水行政主管和执法部门的职责
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地方水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采砂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执法巡逻;负责查处在禁采区和禁采期(在可采区内夜间禁止采砂)范围内的违法采砂行为;负责查处非法采砂者进入采砂现场的违法采砂行为;需向河道采砂现场派驻执法人员代表,全程监督采砂活动并参与签署采砂计量四联单;负责检查运砂船是否持四联单运砂及卸砂;负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堆砂场河砂来源的合法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流域管理局做好采砂现场管理,协调处理采砂人与当地村镇组织、群众的关系和涉及第三方权益影响补偿在内的有关事项。
四、省水政监察总队的职责
省水政监察总队负责对省管河道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可直接查处全省范围内的违法采砂行为。
五、对不作为行为的处罚
对以上各责任人应作为而不作为的,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及酌情减少该单位采砂管理经费的拨付,并将相关记录纳入年度考核。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采砂管理通知
抄送:省水政监察总队。
广东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9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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